2006年3月24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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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要规范招投标活动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4月1日起实施
本报记者 蔡亮

  本报讯  招标投标领域政府应当承担哪些职能?招标投标相关人员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这些问题很快就将得到明确规范。在昨天召开的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法制委、省政府新闻办、省发改委等对将于今年4月1日起实施的《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说明。
  我省的招投标工作起步较早,近年来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招投标市场初步形成,但仍存在行政监管体制不顺;评标专家管理不规范;规避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等问题。2005年12月23日,《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经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于国强表示,《条例》体现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理念和思想,是一部切合我省实际的地方性法规。
  省政府法制办主任郑志耿介绍说,《条例》从法律制度层面对政府在招标投标领域的职能作了具体界定和规范,确立了发展改革部门综合监管和各行业部门专业监管的招投标监督体制,创设了“统一评标专家库”、“统一招投标平台”、“统一招投标信息网络”等监督制度。这些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招投标领域的行政管理法制化水平,有利于招投标领域的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
  据悉,《条例》出台后,有关部门将对与《条例》有关的招投标制度规范进行全面清理,并着手制订和完善有关的配套制度。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作为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配套制度,《浙江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已列入今年省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准备在年内出台。